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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豪將軍有一句名言:「計畫無用」。但我們常忘了他的下一句:「但《做計畫》卻是一切。」<引用:哈佛商業評論 最佳談判:妥善計劃、但準備隨時變化  邁可.惠勒 Michael Wheeler 20140715>

 

被霸凌還要強迫自己原諒加害者,簡直就是二度酌傷,再多的沖脫泡蓋送也沒有用。<引用 風生活 心理 張閔筑  20171225 >。當你決定不再一笑憫恩仇來處理霸凌時,那麼蒐證就是一個開始。不管是用來保護自已握在手上當成心理安慰用的保命符,或是當成證據提供給主管、組織(人資或公司),勞委會,更甚是對簿公堂找包大人青天喝茶。

 

大概網路查了一下,大家都擔心是私下(偷)錄音蒐證會構成「妨害密秘罪」或是「竊錄罪」之類的 ? 以我的狀況為例,霸凌多為在辦公室裡的公開咆哮,內容則多為人格貶抑。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受害者要負起困難的舉證責任,且受傷最深也最需要保護的人往往沒有能力自保 <引用:清大彭明輝的部落格  肆無忌憚的留言污辱,長遠的社會效應不堪設想>。整理網路上查詢到的相關法條後,蒐證合法性的大原則其實就是「合理目的」與「公開場合」【個人情況迴異"僅供參考"若真的蒐證到了,建議各位務必先跟律師進行諮詢再使用,以免無法當成證據或是被反將一軍,或是請打 24小時免費 :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合理目的 (如:內容涉嫌恐嚇、公然侮辱或是誹謗...。若蒐證不構成合理目的,或是根本就是非法,那理所當然是無法被採用...)

*公開場合 (案發現場的之所謂空開場合,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大家是否都可以聽的見 ? 如果是在公開場合,不特定人都可以聽見的話,就不符合「妨害秘密罪」的要件,「妨害秘密罪」需有「無故」、「非公開」之要件。辦公的地方若是多數同仁或不特定客戶得進出之場所,符合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之要件。既然在公開場合錄音,屬一般可共見共聞之範圍內,不致於構成妨害秘密罪。但若是你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就是霸凌你的人跟其它人在聊天講你壞話八卦然後被你偷錄到,就較難作為主觀證據,反而有構成《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的可能。

 

再次重申""未經他人同意而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電信法、民法等諸多法令,如果在不得已情形下,為了保留證據而為之時,亦應謹慎並留意避免觸犯法令。具體適用仍應依個案判斷" <引用:http://www.changlinlaw.com.tw/page1.aspx?no=100140226095149753>

 

當我決定要開始蒐證時,蒐證的話,我試過帶小型的錄音機,每天背著一個斜揹的小袋袋,錄音機則是使用每日可回充的鋰電池,大概可以錄8個小時,每次都在洗手間調整,常常會不知道按到哪個鍵然後就...突然變得很大聲。一直到我有天累了,覺得自己好像不正常,為什麼要過這種每天逼著自已錄音的日子,然後就放棄了。(不好使啊.......知易行難)

 

不過現在手機錄音錄影的操作很簡單,但我還是希望我"永遠"都不要有用到的一天。另一個說法是,務必詳實的記載每次被霸凌的時間原因,我的方法是,每次只要被惡搞的那天,大概我週遭的隱形保護者都會默默地關心,而這些來龍去脈都已留在通訊軟體上,人證物證流水帳都有了,但還是希望"永遠"都不要有用到的一天。話說,在家靠父母,出外靠十方大德施捨,若有正義之士願意幫忙在事發當時剛剛好不小心"路過"然後錄影鍵剛好是"ON"的模式的話...。

最近找到的  超薄錄音卡  可以直接放在證件夾中  (非業配)  https://www.labeatalot.com/


當忿忿不平的種子已深埋在心裡.....

體諒別人偶有的風雨

體諒別人驚慌的不知如何判斷

體諒他人正在學習

體諒他人力有未逮。

(引用:天下雜誌 人物特寫 陶晶瑩:那段沒有朋友、沒有人生,只有工作的日子 20180716>。


補充:被霸凌?想辦法反擊阿 ,網文分享:https://www.dcard.tw/f/mood/p/224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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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窮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