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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成仁義在,9527要進華府之前,還得先走一下孝子大拍賣與待價而沽的流程。到底要怎麼樣才能在離職與報到之時做到資深人資所強調的「好聚好散」「好聚好散」「好聚好散」很重要!!!  所以講三次 !!!!!!。能找到新舊主僱雙方都你情我願的 Timing(時機)是非常重要的,離職與報到Timing若是計算的好,除了讓你可以無縫接軌,搞不好還能讓你渡個假充個電耍個廢回完血床上地下滾到不想再滾滾到心甘情願不甘不願之後,再重新投入辛者庫賺銀兩賣身續命。


所以…
到底…


"應該...多久前跟舊公司提離職 ? "


"應該...跟新公司如何回覆最快可以報到時間?"

 


多久前跟舊公司提離職 ? 

 

10日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
20日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
30日  工作3年以上未滿

 

若是想來的,那麼就大家依勞基法 (詳臺北市勞動局 -註1,或勞動基準法第15條 & 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勞基法規範的是「日曆天」,而非工作天 -> 日曆天就是日子過一天算一天,工作天就是日曆上非"紅字的天"。


如果還想做得漂亮一點,不管你的在職時間多久,請一律於"1個月"前預告你的舊公司讓舊公司有假裝挽留你但其實想著要怎麼去抓交替人選的時間,也可以避免傳說中的88飯全都一口氣塞在同一週 (跟老同事臨別依依或是主管感謝你的做牛做馬不辭勞苦,而跟離職人員一起吃的最後一頓飯,最後一次一起幹譙上司豬頭或最後一次抱怨工作有夠爛之類的人情飯...吃完了就可以上路了......我是說揚帆前往下一段光明人生旅程了...)。相信我,你沒有那麼想要跟你的同事擠在一星期中連續面對面吃中飯吃晚飯,搞不好還跟不同單位不同人或是同1個人吃了2次以上...。平常中午都不一起吃飯的人,一旦有人離職就突然變得一定非得要一起吃頓飯...是什麼不成文的規定 ? 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要記得凡是不要錢的飯都是最貴的


補充:若您的工作內容只有你一個人負責與擔當瞭解(傳說中的一人當關),舊公司又堅持非得要找到人才希望放你走,而你去意已決但又不想絕情放殺公司的時候,請儘早製作「工作內容說明書」或是「工作SOP」。讓公司完全沒有留您的理由,而且因為您的態度行為表現良好,搞不好還有提前假釋出獄的機會


跟新公司如何回覆最快可以報到時間?

 

待業中,當然是「隨時」可以上班啊~~~
在職中,進可攻退可守的回覆為「拿到聘書後 + 4W」~~~


要是新公司瘋狂的催你早點上班,也要小心公司是否單純的缺很大或是根本就是個核事故車諾比 --爆雷!!。關於新公司報到時間,應徵者可以表態的時機通常為:(1)履歷表上註明 (2) 面試時討論 (3) 人資電話通知公司決定應聘時,所做的最終確認。若錯過這3個Timing,那麼要再改來改去又會顯得您三心二意穩定性和方向性不夠 (難搞龜毛搞到人資主管被你惹毛

 


最後、小提醒 !!

新公司的「聘書」沒有拿到以前,請不要跟原公司的任何人透露離職相關的訊息。相信我,您不想做與愛做不做(白爛)的工作表現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有眼精是看得出來的)。尤其若您是處於完全不能夠斷糧的狀態前提時,要是新公司落空了,至少還有一個舊家可以窩著,薪水還是有按時進帳。

 

除了避免新舊二頭空,一旦拿到「聘書」就可以進行「新人員工健檢」,免費凹公司一次,是不是怎麼想都是有賺無賠!!!!   不過,也有極少例外的無良公司,於報到日將近之時才告知職缺不開或是公司預算縮編之類的鬼藉口...(可能在人肉市場找到同等條件但是更便宜的,或是舊人決定繼續佔缺不走)。然後,就變成了一場美麗的誤會了...。我朋友真的遇到了,因為新公司瘋狂地催他上工,所以他選擇立馬無情地給它放殺舊公司。結果...只好厚著臉皮爬著回舊公司拜託老板再給他工作,整個感覺被挖坑,然後搞到裡外不是人。後來,朋友在舊公司又撐了一陣子(尷尬)之後,也默默的黯然離場下了舞台。


註1.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DEDF5DCB0A26A46&sms=87415A8B9CE81B16&s=D1C889060F54AC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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