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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不計較 真的是演超久的....。已有人生規劃的朋友因為想通了 (受夠了....) ,所以決定去追尋他的人生夢想...(落荒而逃)。僅管個個在這個單位工作的人都健步如飛 (走那飛),但是在職場這個江湖,你能夠改變的畢竟終究還是只有你自己"太監死了, 再閹一個就有了" (引用:出處不詳)。

 

其實也不需要對離職這件事情,對公司或主管同事抱有罪惡感,因為沒有人是"不可以"被取代的。但是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得罪了方丈還想走 沒那麼容易)。所以還是理性禮貌地在一個月前先信件告知主管,然後被約談,然後討論合理的離職時間。問了從事人資的共同朋友,如果主管不放人,朋友/與不放人的主管(公司)會被怎麼樣? ---- 「還真的不會被怎麼樣咧?」頂多最後硬起來大家照法律程序規定走,以下為離職流程建議,但是好聚好散是人資朋友千交待萬交待的重點。

 

提離職的流程,大致適用,簡易整理如下,已盡可能作到發乎情 (我是真心誠意對照顧栽培我給我飯吃的公司由衷感念,都是我們鬼迷了心竅不知道當初為什麼會互相看對眼,造成了這個天大而美麗地誤會,是那樣單純地以為我們能夠海枯石爛地老天荒就這樣互相遷就一輩子的似水年華) 、止乎禮(我沒有白爛的說走就走,我也沒有始亂終棄,對你真心換絕情,即使我超極無敵宇宙想就翻了桌然後在辦公室鬼吼鬼叫對你飆不雅文字或是比出不雅手指以後就閃人)


一、應該多久前跟公司提離職--才是離得乖巧離得得體離得善體人意離得人疼人心?  勞動基準法說了算!!!

 

一般情況下是離職前「一個月前」預告,若真的要合乎法條的話,視受雇者的工作年資而有相應的法定的離職預告天數(日曆天)限制。又勞動基準法是用「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計算,日曆天就是過一天算一天 ; 工作天就是週一到週五不計入週休二日的工作天數----此處以適用週休二日為正常上班日的朋友為例說明。引據相關法條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跟公司的"誰"主動告知我要離職---才是"正確"的窗口,才不會被"寄"後不理?  請一定要"寫信"給你的"直屬主管" 當做你有公告的証據

 

個還真的沒有所謂的法律可以依循對應,但是透過"公司正式信件" --"預告直屬主管" 是絕對不可以跳過的流程和對象。頂多看信件附本是否要加入「大大主管」或是「人資單位」 。如果直屬主管是小主管的話,那麼附本自己直屬主管再上一層的大大主管則是是通義理盡人情 (讓上面知道中階主管是多麼地隻手遮天 浮雲蔽日 不見長安使人愁)。但是依照朋友公司的離職流程規範,"人資單位則是必需透過主管提請離職",而非由離職人員直接預告人資單位。每間公司的內控流程都不一樣,建議離職請先跟內部熟悉公司內控法規的同事低調的確認,或是自己先查詢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章,再來提請離職。

 

大原則就是只要有跟"主管"提的"證據",在一定期限內就可以走。發封正式的公告信件較適當,但是因為一時衝動口頭提離職 ,或是使用所謂的非正式的通信軟體 (如:LINE或是微信)提了離職,若想反悔,可能就直接被萬劫不復,沒有後退或是所謂談判虛與委蛇的空間。也是算數的喔  ~~~。但是一般來說,"口頭"是難以證明且會產生勞資雙方爭議的,愛注意喔~~~!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528號、98年度臺上字第2381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註1) 


註1.工作不順莫衝動,用LINE離職仍算數!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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